(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文斗与翟素荣、黄贵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06号原告:于文斗,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素荣,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黄贵卿,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斗与被告翟素荣、黄贵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翟素荣下落不明,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