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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382号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樵村2组822号。法定代表人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玉华,该公司职工。被告倪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解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