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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刚诉被告车真员、黄日梅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车真员,黄日梅

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799号原告:张志刚。委托代理人:徐奕超,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健豪,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真员,住广东省珠海市。被告:黄日梅,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诉被告车真员、黄日梅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 判 长 罗 春代理审判员 胡 湜人民陪审员 刘康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