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强与刘福闽、徐利珍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刘福闽,徐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林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福闽,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利珍,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强与被执行人刘福闽、徐利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陈忠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谢 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