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帆与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帆,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姜帆。被执行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杨陵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帆因被执行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在“富煌5”轮上服务期间的工资,在法院扣押并拍卖“富煌5”轮的过程中,向本院进行债权登记并提起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支付其在船期间的劳务报酬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838元及其利息。本院经依法审理作出(2014)武海法商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姜帆一次性付清劳务报酬10838元;姜帆就上述第一项海事请求对“富煌5”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案件受理费5元由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从被执行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富煌5”号轮拍卖款中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劳动报酬1083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船员工资,系其在被执行人所属的“富煌5”号轮服务期间发生,在该轮被拍卖的情况下,对该轮的船舶拍卖款享有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对被执行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富煌5”号轮拍卖款中提取10838元解付给申请执行人姜帆;二、终结(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63元,由被执行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铭辉代理审判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