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商辖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大海佳制衣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中大海佳制衣有限公司,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辖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大海佳制衣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中大海佳制衣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法院审理确认地域管辖的案件首先适应上诉人住所地管辖的原则,若依据合同履行地确认法院管辖,那么应当以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确定合同的性质或约定的法院管辖作为法院管辖的证据。一审裁定中所确认的证据不足,审理此案的法院管辖应当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诉请对方支付染色加工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立案时间为2014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合同的加工行为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属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所以高密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序滨审 判 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