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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5)第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亚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在甘州区乌江镇平原堡街道某摩托车修理店,采取翻墙捅锁等手段,盗窃店内黑色联想Z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经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赃物价格认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涉案总价值达2800元。上述事实,被���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捅锁等手段,盗窃他人店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止。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