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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丽娟与杨丽平、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娟,杨丽平,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86号申请人:徐丽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丽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东,董事长。申请人徐丽娟与被执行人杨丽平、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丽莲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丽平、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丽平、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48700元(含执行费187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