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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廖汉琴与梅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汉琴,梅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廖汉琴。委托代理人高勇、韩艳云,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梅建红。申请人廖汉琴与被申请人梅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梅建红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7月8日申请人廖汉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梅建红所有的牧马人牌小型越野客车【号牌:鄂A×××××】,同时,担保人胡红秀(女,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已自愿向本院缴纳现金60000元作为申请人廖汉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梅建红所有的牧马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扣押【号牌:鄂A×××××】,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廖汉琴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