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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大悦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大悦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沈阳大悦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清,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波,男。原告沈阳大悦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洁、闫晶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大悦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奇人民陪审员  李洁人民陪审员  闫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