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文有与集安市汇丰矿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有,集安市汇丰矿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张文有,男,1952年12月2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崔风祥,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集安市汇丰矿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丽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胜,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广明,男,1960年4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通化市。委托代理人王汝德,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有与被告集安市汇丰矿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集安市汇丰矿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有撤回对被告集安市汇丰矿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周加历人民陪审员 郭元华人民陪审员 吕昌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