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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桑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马某乙。原、被告于2014年8月签订购房合同,共同购买曹妃甸区玉带景苑4-2-1501室楼房一处,从银行贷款20万元,后原、被告因偿还房贷发生纠纷,原告自2013年8月1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分居期间马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桑某离婚;二、婚生之女马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抚养费由被告全部负担;三、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曹妃甸区玉带景苑4-2-1501室楼房归被告所有,购买该楼房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因生育马某乙需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由被告负责向相关部门交纳,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四、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五、原、被告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