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振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639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振启,男。被执行人:贾旭仟,男。被执行人:史金国,男。被执行人:史公法,男。被执行人:史文武,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恢复执行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振启、贾旭仟、史金国、史公法、史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交纳50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发放给申请人5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交纳30000元,于2015年6月17日交纳191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发放给申请人46000元。至此,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振启、贾旭仟、史金国、史公法、史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莒执字第1639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