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运槐与陶运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运槐,陶运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93号原告:陶运槐,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运和,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陶运槐诉被告陶运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夏媛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