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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周雪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立华、马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军,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原告宁夏协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