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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齐计与付桂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计,付桂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齐计,工人。被告:付桂荣,职业不详。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代表人:郝爱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杰,该支公司职工。原告齐计与被告付桂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齐计于2015年7月8日,以其已与被告付桂荣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计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470元,由原告齐计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