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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伟峰与网易宝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网易宝有限公司,王伟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网易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峰。上诉人网易宝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度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实为服务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网易宝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未提出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王伟峰以网络侵权为由起诉网易宝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选择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系王伟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因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