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豪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映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豪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映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446号原告上海豪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斌。被告上海映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丁佩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豪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映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豪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豪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