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军歧与苏秋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军歧,苏秋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苏军歧。,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澄城县安里乡柳家塬村一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6408232210.委托代理人孙会兰,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澄城县安里乡柳家塬村一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6602112220.系原告苏军歧之妻。被告苏秋侠,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权家河村二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5906180463.委托代理人王永明,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二矿居民区,身份证号码:612129195607050415.系被告苏秋侠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军歧诉被告苏秋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军岐于原告苏军歧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军歧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军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苏军歧承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