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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俞玉林、王斌与封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玉林,王斌,封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08号原告俞玉林。原告王斌。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怡,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建新。原告俞源霞诉被告封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俞源霞于2014年11月18日报死亡,原告俞玉林、王斌作为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玉林、王斌之委托代理人宋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玉林、王斌诉称:被告的实际债权人是俞源霞,俞源霞于2014年11月18日死亡。原告俞玉林系俞源霞的父亲、原告王斌系俞源霞的儿子。两原告是俞源霞继承人。俞源霞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9月18日,被告在南昌路XXX弄XXX号(俞源霞的住处)向俞源霞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万元,俞源霞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分两期还款:于2012年9月22日归前还2万元,其余在2012年底至2013年2月份归还。被告未按约还款。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提供借条、公安局证明、户口本、离婚证复印件、无婚姻登记证明、俞源霞及其母亲的死亡证明两份作为证据。被告封建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被告出具借条,向俞源霞借款50000元,约定2012年9月22日归前还2万元,其余在2012年底至2013年2月份归还。被告至今未按约还款。另查明,俞源霞于2014年11月18日死亡。原告俞玉林系俞源霞的父亲、原告王斌系俞源霞的儿子。俞源霞于2010年10月8日与王青云离婚,至2014年11月18日期间未发现有离婚后再婚记录。两原告是俞源霞继承人。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俞源霞借款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证实,两原告作为俞源霞的继承人向被告主张还款合法有据,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封建新归还原告俞玉林、王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判决内容由被告封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封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峻青审判员  杨万加审判员  沈伟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