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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贤丽诉被告洪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丽,洪玉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李贤丽。被告洪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丽诉被告洪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李贤丽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