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贤丽诉被告洪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丽,洪玉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李贤丽。被告洪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丽诉被告洪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李贤丽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