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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韦江静与史志军、镇江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江静,史志军,镇江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2085号原告韦江静。被告史志军。被告镇江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江静与被告史志军、镇江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江静应当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