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韦江静与史志军、镇江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江静,史志军,镇江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2085号原告韦江静。被告史志军。被告镇江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江静与被告史志军、镇江山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江静应当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