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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春庆与董富强、陈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庆,董富强,陈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71号原告:陈春庆,男,住吴川市。被告:董富强,男,住吴川市。被告:陈志文,男,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庆诉被告董富强、陈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庆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陈春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梁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