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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朱某,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宁夏天豹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某,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