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朱某,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宁夏天豹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某,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