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荣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荣盛工艺品有限公司,郯城县汇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范汝栋,许继辰,许传松,苏玉珍,李春瑞,许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78号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武臣,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峰头支行业务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郯城荣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地址:郯城县高峰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许继真,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郯城县汇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郯城县高峰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范汝栋,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范汝栋,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居民。被申请人许继辰,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被申请人许传松,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被申请人苏玉珍,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被申请人李春瑞,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被申请人许继成,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郯城荣盛工艺品有限公司、郯城县汇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范汝栋、许继辰、许传松、苏玉珍、李春瑞、许继成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郯诉前保字第47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进行了保全。2015年7月2日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郯城荣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已对其债务办理转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关财物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郯城荣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账户:231206054***);解除对被申请人郯城县汇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团结路支行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账户:224706046***);解除对被申请人郯城县汇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账户:1610020219201048***);解除对被申请人郯城县汇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郯城县高峰头镇驻地永兴路38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房屋产权证号:郯房权证高峰头镇字第0030**号);解除对被申请人范汝栋位于郯城县高峰头镇驻地永兴路38号的土地一宗的查封【土地使用权证号:郯国用(2006)第152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