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与陈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陈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雄。地址:连州市。被执行人:陈莹,女,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连法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告陈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州市友谊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金8917元及违约金963元、管理费913元、公摊水电费1187元、商铺电费29元,合计12009元。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莹负担。”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莹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并向银行、工商局、住建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陈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成剑伟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欧进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