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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多次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世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