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多次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世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