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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金华与杨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347-2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华。被执行人杨玉胜。申请执行人于金华与被执行人杨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9929.7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19929.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