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金华与杨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347-2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华。被执行人杨玉胜。申请执行人于金华与被执行人杨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9929.7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19929.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