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张某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董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姜海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