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张某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董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姜海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