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宪文与武超、程乐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372号原告刘宪文。被告武超。被告程乐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原告刘宪文诉被告武超、程乐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宪文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