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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花与被告李文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花,李文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206-1号原告:张爱花,女,汉族。被告:李文龙,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花与被告李文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文龙驾驶并所有的晋******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文龙驾驶并所有的晋******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孔慧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