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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利执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白学忠申请执行 石纳、顾文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学忠,顾文华,石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吴利执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白学忠,男,回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顾文华,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石纳,女,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吴利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文华、石纳向申请执行人白学忠偿还借款5477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土地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顾文华已判刑入狱服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