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响水县华亿纸业有限公司与响水县双港镇双港居委会、潘子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响水县华亿纸业有限公司,响水县双港镇双港居委会,潘子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响水县华亿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双港镇双港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吴志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响水县双港镇双港居委会。负责人曹海东,该委员会主任。被告潘子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响水县华亿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县双港镇双港居委会、潘子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响水县华亿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响水县华亿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