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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快意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快意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309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快意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罗爱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强民,男。委托代理人连莲,女。被告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关伟。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东莞市快意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快意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快意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东莞市快意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快意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快意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水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葆峰附录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