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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692号被执行人孙军,男,1968年2月3日生。被执行人孙军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以(2013)淮开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责令退赔全部犯罪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孙军向本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分期履行缴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依法按时缴纳,犯罪所得应予退赔。被执行人孙军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应按保证书按期履行义务。因其分期缴款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开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惠芹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