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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京培与程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培,程卫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王京培(反诉被告),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黄城乡建王庄村40号。被告程卫星(反诉原告)。原告王京培(反诉被告)因与被告程卫星(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京培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程卫星于2015年7月7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京培申请撤回起诉、程卫星申请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王京培撤回起诉。二、准予程卫星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京培承担。反诉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程卫星承担。审判员  高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