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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永平县支行申请马顺高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平县支行,马顺高,马克彪,马克娟,王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平县支行。住所地: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朝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里,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雯,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顺高,男,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马克彪,男,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马克娟,女,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王会英,女,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平县支行(以下简称“永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顺高、马克彪、马克娟、王会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平县支行于2015年4月21日向永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找各被执行人做执行工作,让其主动清偿债务或举家迁出债务人尹刘芬(已故)名下房屋。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马顺高(尹刘芬之夫)患严重疾病正在医治,被执行人王会英(尹刘芬母亲)属年近九旬的高龄老人,被执行人马克彪(尹刘芬之子)长期外出未归,被执行人马克娟(尹刘芬之女)已经外嫁多年,现尹刘芬名下房产内住的家人(马顺高、王会英)暂时无法迁出,故无法处置该房产。当地基层组织亦出具相关证明证实。经过回告申请执行人,让其提供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时间届满后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该案因为借款人尹刘芬已经亡故,其名下房产内居住的家人马顺高患严重疾病、王会英九旬高龄,暂时无法迁出,故无法处置该房产,当地基层组织亦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证实。经过回告申请执行人,让其提供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时间届满后未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无条件继续有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薛建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茂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