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重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中义与战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中义,战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重初字第8-1号原告姚中义。委托代理人洪琳琳。被告战伟(曾用名:昝汝志、昝玉志)。委托代理人杨秀英,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中义与被告战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中义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中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77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