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良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顾某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顾某,农民。委托���理人沈中善,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鲁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