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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依娜与周飞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娜,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依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周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飞协助申请人执行人依娜将其名下的新A502**号车辆产权手续过户至依娜名下(执行费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加玛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