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魏永明与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明,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94号原告魏永明,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614路城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魏永济,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明诉被告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永明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魏永明负担。审 判 长 黄文熹审 判 员 张宁国代理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枫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