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覃仲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仲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29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仲钦,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公民身份号码×××3091。2005年7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仲钦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仲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覃仲钦去到珠海市香洲区朝阳路21号咪表停车处,趁被害人董某锁粤B×××××号小轿车车门之机,使用车锁干扰器干扰车门锁后,盗走董某放于车尾箱内一个旅行包中的现金人民币80万元。后被告人覃仲钦使用部分赃款购买了1辆比亚迪小轿车(车牌号桂K×××××,车辆识别代码LGXC16DF6E0055249,发动机号码214××××3604,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刘某丙,含行驶证1本、汽车钥匙1把),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2、2015年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覃仲钦去到广西××自治区××县温泉镇××第二幼儿园门口路边,趁被害人周某锁桂A×××××号小轿车车门之机,使用车锁干扰器干扰车门锁后,进入车内盗窃财物未果,离开现场时被周某等人抓获,后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覃仲钦的作案工具车锁干扰器1个。另查明,2005年7月14日,被告人覃仲钦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9日,被告人覃仲钦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覃仲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扣押清单,移交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仲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仲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覃仲钦已经着手实施第二次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盗窃未遂,对该起盗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仲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仲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仲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车锁干扰器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赃物比亚迪小轿车1辆(车牌号桂K×××××,车辆识别代码LGXC16DF6E0055249,发动机号码214323604,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刘海波,含行驶证1本、汽车钥匙1把)依法变现后所得款项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董荣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审 判 员 黄 超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叶世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