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监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明生贩卖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64号邓明生:你因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和(2014)红中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没有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你的行为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你有举报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应在量刑时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309余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你曾三次因犯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你零星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通话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你被抓获后供述其毒品是向田X购买,此行为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已于2010年12月报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批准,将田X立为省级毒品目标案件侦查,因此,你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