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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GEORGEDODGEHOLMESJR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GEORGEDODGEHOLMESJR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71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刘林策,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GEORGEDODGEHOLMESJR。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GEORGEDODGEHOLMESJR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