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晓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保字第46号申请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金龙,农民。被申请人董晓雨。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董晓雨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晓雨驾驶的冀J×××××号轿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董晓雨驾驶的冀J×××××号轿车暂封存于肃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