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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先银与雷广銮雷传柱雷广连雷传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李先银,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雷传领,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雷广栾(銮),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雷传柱,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雷广连,住郓城县。申请人李先银与被执行人雷传领、雷广栾、雷传柱、雷广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先银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广栾履行了(2014)郓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