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先银与雷广銮雷传柱雷广连雷传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李先银,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雷传领,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雷广栾(銮),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雷传柱,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雷广连,住郓城县。申请人李先银与被执行人雷传领、雷广栾、雷传柱、雷广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先银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广栾履行了(2014)郓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