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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化学物品专业运输车队诉被告苏某某、潮州市潮安区庵埠美环加油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化学物品专业运输车队,苏某某,潮州市潮安区庵埠美环加油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64号原告: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化学物品专业运输车队,地址潮州市潮枫路云梯路段。负责人:吴奇勇,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李驰,均系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委托代理人:李映彬,系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炜钿,系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美环加油站,住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庵凤路美乡路段。负责人:陈海标原告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化学物品专业运输车队诉被告苏某某、潮州市潮安区庵埠美环加油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麦少鹏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化学物品专业运输车队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各被告正在就诉讼请求内容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长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化学物品专业运输车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折半收取为人民币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