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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71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71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506、601、602、618室。负责人:谭锦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飞,住广西武鸣县,系原告职员。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岗路22号。法定代表人:骆永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晓燕,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法定代表人:林建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琳,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泳颜,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局(以下简称三水公路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云东海街道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月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飞、被告三水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唐晓燕、被告云东海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邓泳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杨少锋为粤E×××××号牌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损保额107648元)和司机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元),保险期限从2013年8月14日0时至2014年8月13日24时。2013年10月21日,杨少锋驾驶粤E×××××小汽车沿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红云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红云路与鹅影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冲出路外碰撞左侧的土堆后坠落鱼塘,造成杨少锋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少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粤E×××××车辆损失价格106350元、拖车费1140元。经原告与杨少锋家属协商,原告支付其车辆损失险赔偿金90000元、拖车费1140元及司机责任险赔偿金10000元,合计101140元。事故现场指示牌标示,红云路与鹅影路交界处是一个十字路口,正前方可以通行。但由于上述路段未完成施工,实际是丁字路口,正前方是土堆岗及鱼塘,且涉案事故发生于晚上,能见度低,杨少锋按照事故现场指示牌的错误引导往正前方行驶,导致车辆冲入鱼塘,造成驾驶员死亡及车辆损失的严重后果。原告认为本次事故是因被告路政标志设置不当所致,原告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可向引致事故发生的过错方追偿。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赔偿款10114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三水公路局辩称:1、答辩人不是涉案道路的建设方、所有人、管理单位,对因该道路安全发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涉案路段不属于答辩人管养道路,答辩人提供的三水区公路局在册管养公路里程一览表足以证明该事实。2、原权利人已经放弃对答辩人的赔偿请求权利,原告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基础权利可诉,而本案原告的权利源自案外人杨华东、刘玉英的权利,但在三水法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案件中,杨华东、刘玉英明确放弃了对答辩人的诉讼权利。因而杨华东、刘玉英亦无任何权利转让给原告。3、受害人杨少锋就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他人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夜间,杨少锋无视道路上限速40公里的警示标志及黄闪信号灯的提醒,在没有注意瞭望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以时速150公里的高速通过交叉路口,遇事后亦未采取正确的制动、规避措施,而道路管理部门在沿途设置大量限速、减速标志,且在事发路口开启左转黄闪信号灯,已尽到法定义务。因此杨少锋死亡是其个人过错所致,与他人无关。综上,答辩人对本次事故无需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云东海街道办辩称:1、答辩人就原告所主张的10000元司机责任险已经向原权利人支付完毕,答辩人无需再次支付给原告。原权利人杨华东、刘玉英已经就受害人杨少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三水法院主持调解,原权利人与答辩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答辩人向原权利人支付250000元,包括原权利人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同时,原权利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亦向答辩人透露过该车已购买保险,并已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获得原告赔偿等情况。且原权利人在该案的起诉状中亦未将原告已经理赔的10000元司机责任险予以扣减。因此,答辩人向原权利人支付的250000元款项已包含10000元的司机责任险。2、受害人杨少锋就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答辩人无需向原告返还1140元的拖车费及90000元的车辆损失。首先,根据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证据材料显示,事故发生在夜间,杨少锋无视道路上限速40公里的警示标志及黄闪信号灯的提示,在没有注意瞭望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以150公里的时速通过交叉路口,遇事后亦未采取正确的制动、规避措施,因此交警部门作出杨少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正确的。其次,道路管理部门在沿途设置了大量限速、减速标志,并在事发交叉路口开启左转黄闪信号灯提醒来车,已尽到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答辩人无需为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机动车保险保单及相关保险条款,证明涉案的粤E×××××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司机责任险。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涉案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4、先行赔付申请表、保险索赔申请书、委托书及身份证件、户籍登记卡、尸检报告、火化证明、死亡证明书、粤E×××××车辆行驶证、全损理赔协议书、购车发票及出厂证明书、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公估报告、保险赔款计算审批表、支付凭证、吊车费和拯救费及停车费发票,证明涉案事故造成驾驶员杨少锋死亡、粤E×××××车辆报废,原告经与死者家属协商,由原告先行赔偿死者家属司机责任险10000元、车辆损失险91140元,合共101140元。5、现场照片十一张,证明事发时该路段的指示牌显示可直行,驾驶员杨少锋根据路牌错误指示行驶,导致车辆冲入鱼塘,造成驾驶员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事故路段前方堆放了土堆,加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被告三水公路局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局在册管养公路里程一览表一份、证明三份,证明涉案事故发生的路段红云路及鹅影路不属于三水公路局管养路段。2、(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死者杨少锋的家属在他们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已经放弃对三水公路局的诉讼权利。被告云东海街道办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证明在杨少锋的家属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云东海街道办向杨少锋家属支付250000元,上述款项已包括10000元的司机责任险。2、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根据目击证人陈述的事发经过反映,杨少锋驾驶涉案车辆车速过快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3、照片四张、施工图纸八张,事故现场图一份,证明事发路段设置了时速40公里的警示标志,设置了多处限速减速警示牌及黄闪信号灯。本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为:本院审理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案件的庭审笔录一份。经审查,被告云东海街道办提供的事发路段照片,没有反映拍摄日期,且云东海街道办亦确认部分照片反映的内容与事发时的状况有所不同,故本院认为云东海街道办提供的该组照片不能真实反映事发路段的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本院不予采信。除此之外,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本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亦予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粤E×××××号牌小轿车的所有权人是杨少锋。2013年8月9日,杨少锋为粤E×××××号牌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司机1人、乘客4人),其中车辆全损保额为107648元,司机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从2013年8月14日0时至2014年8月13日24时。2013年10月21日23时,杨少锋驾驶粤E×××××车辆沿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红云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车辆行至红云路与鹅影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冲出路外碰撞左侧的土堆岗后坠落鱼塘,造成杨少锋当场死亡及粤E×××××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杨少锋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出事路口,夜间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通过有黄色闪光信号灯的路口时没有注意瞭望,遇事采取措施失当,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此认定杨少锋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粤E×××××车辆的事故损失,公估公司推定该车为全损,损失价值为106356元。另粤E×××××车辆因本次事故产生吊车费900元、拯救费240元、停车费240元。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杨少锋家属达成协议并向其赔付101140元,包括粤E×××××车辆的车损险赔偿金91140元、司机责任险赔偿金10000元。另查:涉案事故路段红云路与鹅影路均不属于三水公路局的管养公路,云东海街道办确认事故路段属于其管理的市政道路。杨少锋沿红云路驾车行至与鹅影路交叉路口时,出事路口正前方设置一黄闪交通灯,指示该路可左转与直行,但实际上该路口正前方尚未开通直行。2014年6月5日,杨少锋的继承人杨华东、刘玉英就涉案事故损失向三水公路局、云东海街道办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各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604534.20元、丧葬费27841.98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上述合计712376.18元的50%即356188元。2014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调解协议:1、云东海街道办在2014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向杨华东、刘玉英支付赔偿款250000元。2、若云东海街道办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款项,杨华东、刘玉英有权就其诉请的350000元申请法院全额强制执行。3、杨华东、刘玉英自愿放弃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两被告对涉案事故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2、原告对其赔付的保险赔偿款项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杨少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该认定仅是针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划分,并未审查两被告对本次事故损失应否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至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虽然在本次事故中,杨少锋驾驶涉案车辆车速过快,未能做到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因事发于夜间,道路前方可视性降低,受害人依赖路牌或信号灯指示标志驾驶的程度提高,而当时事发路段的信号灯指示前方道路可以转左或直行,受害人根据该信号灯错误指示直行后碰撞前方土堆再坠落鱼塘,因此事发路口的信号灯标示错误亦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综上,本院认为杨少锋的驾驶行为与云东海街道办对道路警示设施管理不善均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本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云东海街道办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至于三水公路局,其对事故路段不具有管理养护的职责,故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基于与杨少锋的保险合同关系,向杨少锋家属支付了车损险理赔款91140元、司机责任险理赔款10000元,因此原告依法取得在已支付的保险理赔款范围内根据云东海街道办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而行使代位求偿权。云东海街道办认为其依据本院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向杨少锋家属支付的250000元赔偿款项已包含10000元的司机责任险保险赔偿款,理据不足,且原告向受害人家属支付司机责任险赔偿款先于受害人家属向云东海街道办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故云东海街道办支付的250000元赔偿款不应包含受害人已获原告赔付的10000元司机责任险赔款,本院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告有权向云东海街道办追偿涉案事故损失金额为【(91140元+10000元)×50%】=50570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已于2013年12月25日向受害人家属垫付了上述赔偿款项,故原告诉请云东海街道办从该日起支付相应的垫付款项利息合法有理,但该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赔偿款50570元,以及该款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61元,由原告负担630.50元,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负担63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