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4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山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4967号原告山某,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日本国人,原住日本,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林某,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山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草率于2007年5月10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即返回日本,为被告申请前往日本探亲签证的相关手续,但未获日本国批准,被告得知后,双方就失去联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分居生活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林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草率于2007年5月10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即返回日本,为被告申请前往日本探亲签证的相关手续,但未获日本国批准,被告得知后,双方就失去联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分居生活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日本护照及翻译件、结婚证、原、被告登记结婚档案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草率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同居生活,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地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依法准予离婚。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山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绍荣审判员 刘艳娟审判员 陈丽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垚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