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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彩玲与赵均培、赵均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玲,赵均培,赵均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王彩玲,女193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赵均培,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赵均豪,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玲诉被告赵均培、赵均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玲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王彩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叶翠 来自: